領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規章
第一條 營業項目: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與網路電話服務
領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係透過電話轉接服務方式,提供用戶語音單純轉售服務,亦提供網路電話用戶端設備,提供給用戶網路電話服務。
第二條
申請方式及相關收費標準
1)申請方式: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用戶可直接購買本公司之電話預付卡,取得卡片上之PIN Code 與密碼後,即可使用。
網路電話服務
用戶填寫申請書,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業務單位直接取回申請書,本公司工程部門於七日內至用戶端安裝網路電話設備,即可使用。
2)計費方式:
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採預付卡方式,面額區依卡上定價直接銷售,可以現金、信用卡、電匯方式接受。
語音單純轉售預付卡定價 新台幣 300/600/900
元
本公司對於費率有隨市場價格調整之權利。
網路電話服務
用戶端網路電話設備安裝完畢後,即可上線使用,下個月一日開始出帳並含系統設定費與設備使用費。
網路電話服務初次設定費用 新台幣 1200元
設備月租費用 新台幣 500元
話務月費用 新台幣
500元
第三條 權利與義務
(一)
用戶於使用本公司服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用戶需負支付該項費用之義務。
(二)
用戶在支付月租費之情形下,享有本公司所提供之網路服務。
(三)
如因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之損失。
(四)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五)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發現係因用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六)
用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中斷12小時以上者,每12小時扣減全月租費1/30,但不滿12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
第四條 契約之終止
(一)
契約之有效期限由本公司與用戶另行訂定之。
(二)
用戶因故不繼續使用本公司服務時,應於停用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且註明停用日期,經本公司確認及結清相關費用後,雙方契約即行終止。
(三)
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 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四)
用戶租用本公司網際網路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
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等違法行為者。
2.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對方信箱者。
3.
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4.
散播電腦病毒者。
5.
所為言論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6.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7.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第五條
其他約定
(一) 用戶在變更聯絡住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二)
本公司對於債信記錄不良之用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網路服務之權利。
(三)
本公司對於用戶申訴之事項,於一週內給予其口頭或書面答覆。
(四)
用戶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中華民國電信法規及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本公司得不經用戶同意,停止其使用權,並終止相關之網路服務。
(五)
用戶租用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六)
前項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應於新聞傳播媒體或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用戶,並為契約的一部份。
(七)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對用戶資料絕對保密, 並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八)
前項資料用戶同意刊登者,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用戶目錄。
(九)
甲乙雙方對本約定條款爭議協議不成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領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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